申请人:江西柚香园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28925号“江南小柚人 JIANGNANXIAOYO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4636号“徽小子 EMBLEM BOY及图”商标、第20696199号“田农甜及图”商标、第22123870号“尚品果然 SHANGPIN FRUIT及图”商标、第27958854号“金黄氏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部分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商业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