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辉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42562号“W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17217号“Wow”商标、第48024051号“Wow SQUARE”商标、第42484011号“WOW WOW COLOUR”商标、第42997686号“WOW COLOUR”商标、第39504942号“WOW!LINK FOR YOUTH”商标、第43924580号“WOW COLOUR”商标、第21471926号“WowSchool”商标、第41859825号“WOW”商标、第46449612号“WOW BEAUTY”商标、第47094761号“优设计 WOWDESIGN”商标、第43496326号“WOWMATERIALS”商标、第21904771号“WOW SCHOOL”商标、第48237974号“澳斯特 WOW”商标、第31671651号“WOW”商标、第49784408号“鲸叹WOW及图”商标、第50149257号“WOWFILMS”商标、第19875948号“WowMall”商标、第50231066号“WOW盒 TMALL天猫及图”商标、第50261213号“WOW 乐惠 Walmart 沃尔玛及图”商标、第35584746号“喔轻食沙拉 Wow Salad”商标、第50647729号“WOW盒”商标、第17012001号“WOOW BOW 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十三、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一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至五、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九、十八、十九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六尚处于评审应诉程序。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经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被予以驳回,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一、十二、十七至二十、二十二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WOW!”,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一、十二、十七至二十、二十二均含有显著部分“WOW”,相关公众易识别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一、十二、十七至二十、二十二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九、十一、十二、十七至二十、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六尚处于评审应诉程序,引证商标十、十四的裁决定尚未生效,且是否援引上述商标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十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