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市红粮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62815号“那里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自身主营服务特点精心构思而来,整体具有较高独创性及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27675号、第20725147号“那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10573545号“金天红”商标与第7070633号“金天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那里红”与引证商标一、二“那里”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