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恩(天津)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王志爱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017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麦禾”为原异议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2529940号“麦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蛋糕、饼干、燕麦食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合同、网页销售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30类蛋糕、蜂胶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我局已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蜂胶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故本案仅针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进行评审。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麦禾有道”与引证商标“麦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蛋糕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蛋糕、饼干、燕麦食品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