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风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13677号“晚安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85000号“晚安 GOODNIGHT及图”商标、1930612号“晚安 GOODNIGHT及图”商标、8611914号“晚安”商标、第8622091号“晚安 ”商标、第8679595号“晚安 GOODNIGHT及图”商标、15303705号“晚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晚安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汉字“晚安”,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浴巾、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棉织品、毛巾被、床单(纺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