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米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壹碗粉餐饮连锁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4日对第25863362号“壹碗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壹碗粉”商标进行了持续地使用,被申请人知晓“壹碗粉”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却未经申请人授权,抢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
2、版权登记证书;
3、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合同;
4、申请人“壹碗粉”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意大利法渤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商品上。2019年11月0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或未现“壹碗粉”商标,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无法直接体现“壹碗粉”商标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壹碗粉”商标使用在饭店、咖啡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