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致优贸易(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对第20908240号“DRI-F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第882081号“DRI-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耐克推出“DRI-F.I.T.”许可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深受消费者的关注与青睐,译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如获准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视其为同一主体提供,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在先行政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在经营中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方式与申请人对比;
4、DRI-FIT”系列商品销售截图、产品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母组合表现形式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两者在消费渠道以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整体为无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