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51515号“YALANQIN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ALANQINSHI 35851515

阅读:116497 2021-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对第35851515号“YALANQIN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4225216号“…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对第35851515号“YALANQIN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4225216号“雅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5774号“雅蘭AIRLAND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7509号“雅蘭奥迪Care.O.Ped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34423号“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雅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第1098510号“雅蘭AI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权益,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法院判决书;“雅兰”商标知名度证据;受保护记录;荣誉证书及荣誉认证;其他异议、争议裁定;第20类雅兰系列商标档案;中国家具协会关于“雅兰”认证的函;媒体报道、宣传资料、门店、网店及展会活动图片;特许经营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属于完全不同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摹仿申请人商标、混淆、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行为,并无恶意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且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秩序。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他意见与其前身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床罩;床单(纺织品);枕套;褥子(床用织品);床沿;被子;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枕巾、毛巾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另对被申请人的第15463023“雅阑寝饰及图”商标、第29441092号“丝路雅阑 SILK ROAD YALAN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上述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上述两件商标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YALANQINSHI”为其权利人企业字号“雅兰寝饰”的对应汉语拼音,且如查明事实3所述,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有第15463023“雅阑寝饰及图”商标同样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本案争议商标汉语拼音“YALANQINSHI”与该商标的汉字部分“雅阑寝饰”对应。且我局已认定第15463023“雅阑寝饰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本案同样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被子、枕巾、毛巾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共同性或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雅蘭AIRLAND及图”商标在相关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五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鉴于前述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YALANQINSHI”与申请人商号“雅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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