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塘县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89132号“天眼•就业快递 FAST•EMPLOYMENT DELI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1663号“天眼TV”商标、第20765749号“天眼查关系”商标、第20765758号“天眼茶”商标、45601178号“天眼背调”商标、第47843096号“天眼克度及图”商标、第46595668号“天眼地图”商标、第42419493号“天眼快报”商标、第44217292号“天眼微网SVN及图”商标、第47578133号“天眼系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图形设计、文字组成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3、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公司介绍、申请商标关于政府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以及考评局文件、申请商标申请的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五、八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天眼•就业快递”、英文“ FAST•EMPLOYMENT DELIVERY”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天眼”,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作用、功能、范围、使用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且是否援引引证商标六已不对本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