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93845号“PYTHON 小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YTHON 小课 41193845

阅读:77081 2021-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邓晓婷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第41193845号“PYTHON 小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仅系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缺乏显著性特征。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

  申请人:邓晓婷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知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第41193845号“PYTHON 小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仅系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缺乏显著性特征。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3、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及与他人商标、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页、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动物园服务;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组织抽奖”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7日。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3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如“薄荷阅读”、“乐高”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3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如“薄荷阅读”、“乐高”等。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说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整体用于动物园服务等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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