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建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腾达(原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向阳制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对第16362837号“王建平筆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姓名权。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除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吳雲輝筆莊”等多枚商标,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全家福照片;
2、争议商标及“吳雲輝筆莊”商标注册信息;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4、申请人利益受损证据材料;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禧向阳制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墨汁;墨水池;画家用刷(画笔);笔尖;书写材料;绘画笔;钢笔(办公用品);书写工具;毛笔”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13日转让予彭腾达,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130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姓名权。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姓名“王建平”在社会公众中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并用以指代该自然人,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