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609170号“祖师爷将相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祖师爷将相会 31609170

阅读:21183 2021-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荣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对第31609170号“祖师爷将相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592146号“祖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1768号“飞天祖师爷”…

  申请人:李荣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对第31609170号“祖师爷将相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592146号“祖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1768号“飞天祖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6730号“酱香祖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2858号“祖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祖师爷”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检验报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鸡尾酒;烈酒(饮料);白干酒(中国白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对此我局不予评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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