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元素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57311号“佳德板 G ENTLEP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47099号“佳德水晶涂料 Ji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37253号“光芒 GUANGM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70200号“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159700号“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佳德板”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佳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