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吐尔逊江•艾尼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95665号“MEY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93826号“MEKINE”商标、第6787636号“MEKINE”商标、第8698023号“MEYIME及图”商标、第9096278号“美姿媛MEKINE”商标、第20381391号“美蒂欣MECINE及图”商标、第14295661号“米恩麦ME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届满处于宽展期内,审理之时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MEYINE”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英文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