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召永
委托代理人:山东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09161号“米丫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5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风格、构成要素、识别主体等方面实质性差异十分明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米丫”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表现事物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