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幕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8330号“幕燕园林MUYANYUA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新和独创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1385号“桃醉赤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