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胜蓝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64110号“胜蓝软件 让数据更智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85609号“胜蓝”商标、第49219052号“胜蓝设计 SHENGLANSHEJI及图”商标、第12503462号“胜蓝云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胜蓝软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胜蓝”,引证商标三文字“胜蓝云智造”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机械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