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亚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298492号“184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取得版权登记证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0658号“世纪留声 Voice of the century及图”商标、第23179916号“世纪留声 Voice of the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1843”显著性较弱,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为其显著认读部分,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的图形部分指代事物相同,在整体认读上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声音复制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