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2363号“Z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7871号“Z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0788号“Z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9098692号“Z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7245号“Z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04月27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ZTO”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ZTOO”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ZTTO”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衬衫;袜;连指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成品衣;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是否在续展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及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