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04455号“Z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1975号“追途 ZT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36591号“Z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ZTO”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ZTO”及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ZTTO”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用礼品盒;链(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玉雕首饰;手表;首饰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