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06270号“极致美颜BB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极致美颜BBS 14906270

阅读:90298 2021-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道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06270号“极致美颜BB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246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道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06270号“极致美颜BB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2246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两张销售发票;

  3、产品使用方法及宣传图片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张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06月02日至2020年06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伪造发票查询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两张发票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显示的信息均不一致:第36426903号发票查询结果显示查无此票;第36426895号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雪肌面膜,规格型号为极致美颜,而查询结果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新颜主义洁肤悦享三件套,规格型号为空白。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仅能体现复审商标的许可情况,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我局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为两张销售发票,由查明事实2可知,两张销售发票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显示的信息均不一致,故我局对两张销售发票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证据3属于自制证据,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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