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5550号“MLS健康空气体验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倡导了正确的生活理念和追求,没有引起相关公众误认。3、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概况、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申请人商标在第40类获准注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LS健康空气体验馆”使用在指定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空调设备出租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特点、功能、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