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朵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朵茵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2日对第32676020号“DUOOOYINN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891441号“朵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91442号“朵以duo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朵以”品牌商品销售发票;
3、“朵以”品牌的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4、“朵以”天猫及淘宝网维权资料;
5、“朵以”品牌产品及宣传使用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722期《商标公告》(2020年12月7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三、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