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午马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03087号“午馬獵頭whu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0640号“午馬獵頭whuma及图”商标、第9105955号图形商标、第7420638号“午馬獵頭whu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