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31397号“APSEasy www.apseasy.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PSEasy www.apseasy.com及图 52031397

阅读:53736 2021-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点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1397号“APSEasy www.apseas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95810号“高德地…

  申请人:深圳点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31397号“APSEasy www.apseas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95810号“高德地图amap.com及图”商标、第48307609号图形商标、第48307602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提供保险信息;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电子钱包支付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复审决定未生效,仍为在先申请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票据交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子钱包支付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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