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天香苑食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对第48516431号“爱肯希AIKENX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9118、39925403、39925403A号“爱肯拿ACANA”商标、第18445165号“爱肯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爱肯拿”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复制、摹仿的主观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申请的。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囤积商标,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产品包装袋及周边产品;产品宣传海报;产品教育训练模板材料;申请人所获奖项几部分销售国家的列表;产品经销协议、发票、交易凭证及单据等;关联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产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相关品牌的评论及介绍文章;申请人参加展览的报道、展会现场图片及相关合同、发票;在线销售资料、宣传海报和宣传页面;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注册档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裁定书;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树木;新鲜蔬菜;小麦;新鲜水果;植物种子;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装饰用干植物;动物饲料;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或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植物”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与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引证商标初步审定二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已注册商标,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对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之规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