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尚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38939号“ASSU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0185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安徽尚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请求对本案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2、上海万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扬州森斯伯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注册商标许可授权书;
4、购货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万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护胫(体育用品);护肘(体育用品);护膝(运动用品);护腰;护掌;护腿;护臂;护胸;护腕;运动腰带”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2、证据4中购货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8月5日。
3、扬州森斯伯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核定使用在28类“护膝(体育用品)”等商品上的第33156860号“ABOUT LIGHT”商标、 第42377540号“理科生”商标。第33156860号“ABOUT LIGHT”商标于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第42377540号“理科生”商标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胫(体育用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仅可以证明扬州森斯伯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证据4中的合同与发票中的数量、单价等信息不能互相对应,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且发票未体现扬州森斯伯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复审商标,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扬州森斯伯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28类商品上另持有其他商标,因此,该组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护胫(体育用品)”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