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钻石世家国际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65353号“萌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836号决定,于2021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钻石世家国际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代售合同;
3、销售发票;
4、包装盒。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太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仅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3、4仅可以证明申请人销售了陈列道具、首饰盒等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合同相对方提供了提供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各项服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代理”等各项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