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泰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旷芳香
申请人因第8515885号“BEAU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279号决定,于2021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泰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1.磨具(手工具);2.农业器具(手动的);3.园艺工具(手动的);4.剃须刀;5.卷发用手工具(非电);6.修指甲工具;7.手工操作的手工具;8.雕刻工具(手工具);9.刀”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一直使用在个人美容系列的产品品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2017、2018、2019年广交会资料;
2、微信公众号资料;
3、公司网站;
4、实物照片;
5、企业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修指甲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刀”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对复审商标在“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修指甲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刀”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修指甲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刀”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修指甲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刀”商品,证据3至5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修指甲工具;手工操作的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刀”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