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医科大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51031号“重慶醫科大学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重慶醫科大学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1322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商标、第5627220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1892”商标含义有所区别,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