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香格里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小兔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84562号“格里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089号、第1510249号、第1542497号、第1542498号、第39706605号、第39715981号、第39721065号“香格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格里香”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香格里”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七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八宝饭;面包;麦片;茶;糖;冻酸奶(冰冻甜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七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