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泗洪县东方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华名策商标专利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55776号“岽内招好 囸招dong nei zhao 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岽”是山林或丛莽的意思,并不代表山东。申请人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中“岽”易被识别为“山东”,“山东”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我局经复审认为,“囸招”有“国家招待酒”的含义,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提交意见。
我局认为,“山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中的“岽”易被识别为“山东”,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其他有别于地名的含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囸招”有“国家招待酒”的含义,申请商标中含有“囸招”,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