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81490号“南白旺火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白旺火力 54381490

阅读:27646 2021-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再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81490号“南白旺火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南白旺火力”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南白旺”,后面的“火力”用在所注册的取火用装置等商品上,仅仅表达的是商品的特点的文字,“南白旺”…

  申请人:杨再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81490号“南白旺火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南白旺火力”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南白旺”,后面的“火力”用在所注册的取火用装置等商品上,仅仅表达的是商品的特点的文字,“南白旺”与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之间没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南白旺火力”指定使用在“油炉专用炉芯;耐火炉;家用木炭烤炉;烤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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