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彬华
委托代理人: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29748号“烟台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384507号“烟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52496号“烟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人。“烟台山”具有县级行政区划外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烟台山”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相同,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宠物旅馆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厨师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烟台山”是烟台市的标志性景区,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因此,虽然“烟台”是山东省烟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该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宠物旅馆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