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828928号“BUSHN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USHNELL 51828928

阅读:50004 2021-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28928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9250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

  申请人:宝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28928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9250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08963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1797号“BUSH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将针对引证商标三采取法律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异议申请的理由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但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帆布背包、皮制带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皮制带子、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尚未生效,但因其是否生效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1828928号“BUSHN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USHNELL 518289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99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