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31210号“毗江 YUNNAN PIJIANG”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毗江 YUNNAN PIJIANG 51931210

阅读:40702 2021-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昌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31210号“毗江 YUNNAN PI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提交本次复审申请,其在复审申请中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除此之外未提交任何复审理由。基于此,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

  申请人:云南昌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31210号“毗江 YUNNAN PI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提交本次复审申请,其在复审申请中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除此之外未提交任何复审理由。基于此,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子方式向其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具体复审理由,连同本通知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相应补充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复审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其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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