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丽欣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08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25866号图形商标近、第6238349号“GDFT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