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海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顺华尚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0422号“海澜智云HEILAN SMART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7862号图形商标、第30239527号“药便利及图”商标、第36257540号“海模智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较大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技师服务、能源生产、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器制作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木器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澜智云”与引证商标三“海模智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木器制作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技师服务、能源生产、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器制作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