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96331号“小王老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王老师 19696331

阅读:38270 2021-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匠鑫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6331号“小王老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9941号决定,于2021年7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匠鑫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6331号“小王老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9941号决定,于2021年7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7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视频宣传材料;锦旗、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人员招收、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6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宣传材料显示的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锦旗、门店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且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申请人在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上使用“小王老师”作为区分服务来源标志的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9696331号“小王老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王老师 196963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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