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56300号《关于第34620972号“荷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2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5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25445076号“荷花特曲”商标、第25452302号“荷花老酒”商标、第25460811号“百年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十)未获准注册,第23533399号“荷花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经被无效宣告且公告,各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21881560号“荷花”商标、第22186394号“国乡 荷花”商标、第24898328号“金荷花”商标、第24959983号“国乡 金荷花”商标、第24973461号“国乡 金荷花”商标、第28383115号“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第32669695号“京华盛世 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第29665849号“荷花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引证商标七至十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