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良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约瑟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259762号“JESOP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691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创立于2002年,是知名的英国厨具、餐具和家具用品制造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国际注册第1025739号“Joseph Joseph”商标、第12884841A号“Joseph Joseph”商标、第12884841号“Joseph Jose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Joseph Joseph”商标经原异议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商号及著作权作品的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还抄袭了多件他人较为知名的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百度百科原异议人相关介绍;产品销售情况;媒体报道情况;在先裁定;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网站公证书;原异议人维权情况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在先权利。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品牌线上经营情况;阿里巴巴网站截图;报纸招商截图、广告费发票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马桶刷;擦洗刷;洗餐具刷;锅具清洁刷;电刷(机器部件除外);刷子;手动清洁器具;清洁用垫”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水晶(玻璃制品);宠物用笼子”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马桶刷;擦洗刷;洗餐具刷;锅具清洁刷;电刷(机器部件除外);刷子;手动清洁器具;清洁用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原异议人创立于2002年,是知名的英国厨具、餐具和家具用品制造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Joseph Joseph”商标经原异议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商号及著作权作品的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还抄袭了多件他人较为知名的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百度百科原异议人相关介绍;产品销售情况;媒体报道情况;在先裁定;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网站公证书;原异议人维权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宠物用笼子、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的异议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上述商品并非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的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海绵夹持器、洗衣用干燥架”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在“刷子、擦洗刷、洗餐具刷、手动清洁器具、电刷(机器部件除外)、马桶刷、锅具清洁刷、清洁用垫”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
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被异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原异议人在本案未提交有关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等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不能证明原异议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刷子、擦洗刷、洗餐具刷、手动清洁器具、电刷(机器部件除外)、马桶刷、锅具清洁刷、清洁用垫”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