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罕默德·卡拉夫·阿拉·阿里·阿尔姆伯格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76319号“M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0447号“梦家 M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93147号“MKA SPE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119641号“M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异议中。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苏丹注册证及翻译、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字母组合“MK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字母组合“MK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