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小正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恒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66498号“XIAOZ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13465号“铜小生xiao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含部分文字“xiao sheng”所占比例较小,不易识别,与申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