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法诺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6136号“法诺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特殊含义及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5321号“法亚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法诺亚”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法亚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