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孬
委托代理人:河南齐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03772号“携手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4796号“携手SHAE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