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俊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知林(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88056号“邦盛北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先已有含“北斗”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含有“北斗”,“北斗”一般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