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06949号“炮0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00972号“03及图”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炮”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