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49108号“云影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4155号商标、第17107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