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08327号“清北小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北小班 51308327

阅读:93617 2021-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万友映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08327号“清北小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49779319号“清北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2915号“清北学城”商标(以…

  申请人:北京万友映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08327号“清北小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49779319号“清北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2915号“清北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清北小班”可理解为清华、北大开设的小班,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及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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