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25784号“蒙商MENG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4356号商标、第9971431号商标、第16884097号商标、第6988218号商标、第191409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估价;典当”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的除“艺术品估价;典当”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